教育部函示有關因公出差人員申請免費核發普通護照事宜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主旨:教育部函示有關因公出差人員申請免費核發普通護照事宜,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依據:依教育部102年5月3日臺教文(一)字第1020068195號函及外交部 102年1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026600325號函辦理。
公告事項:
- 依護照條例第22條規定:「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。普通護照 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,應徵收規費。」,另依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:「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,其效 期以5年為限。」爰依上揭規定,因公出差人員檢附派遣機關公 函向本領事事務局申請核准,該局將視其出差期程核予1至5年效 期護照。
- 惟邇來迭有因公出差人員依一般程序繳交規費申辦10年效期普通 護照,再依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第13點:「出差人員出國 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」申請差旅費,不僅因一次性短期出差獲等 同免費核發長達10年效期之普通護照,不符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有 關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之規定,其申請程序 亦不符護照條例所定「因公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」之意旨。
- 基本上,為避免是類情形繼續發生,爾後因公出差人員申請免費核 發護照,應依上揭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向本部領事事務局 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,免依「國外出差旅費報要點」第13點規 定於申辦普通護照後始報支護照規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