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函示有关因公出差人员申请免费核发普通护照事宜,请查照并转知所属。
主旨:教育部函示有关因公出差人员申请免费核发普通护照事宜,请 查照并转知所属。
依据:依教育部102年5月3日台教文(一)字第1020068195号函及外交部 102年1月21日外授领一字第1026600325号函办理。
公告事项:
- 依护照条例第22条规定:「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免费。普通护照 除因公务需要经主管机关核准外,应征收规费。」,另依同条例 施行细则第22条第3项规定:「因公免费核发之普通护照,其效 期以5年为限。」爰依上揭规定,因公出差人员检附派遣机关公 函向本领事事务局申请核准,该局将视其出差期程核予1至5年效 期护照。
- 惟迩来迭有因公出差人员依一般程序缴交规费申办10年效期普通 护照,再依「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」第13点:「出差人员出国 之手续费包括护照费」申请差旅费,不仅因一次性短期出差获等 同免费核发长达10年效期之普通护照,不符护照条例施行细则有 关因公免费核发之普通护照效期以5年为限之规定,其申请程序 亦不符护照条例所定「因公需要经主管机关核准」之意旨。
- 基本上,为避免是类情形继续发生,尔后因公出差人员申请免费核 发护照,应依上揭护照条例暨其施行细则规定向本部领事事务局 或外交部各办事处办理,免依「国外出差旅费报要点」第13点规 定于申办普通护照后始报支护照规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