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减免学杂费说明
行政院减免学杂费说明
日间学制
项目 | 说明 | 问题谘询单位 |
减免对象 | 一、行政院减免学杂费对象须符合以下资格: (一)本国籍学生。 (二)就读国内私立大专校院(以下简称学校)具有学籍之学生。 (三)于修业年限内之学士班(含二专、五专后两年及学士后学系)学生。 二、已获政府其他相关学杂费减免、补助或与减免、补助学杂费性质相当之给付者,不予减免。但获得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助学金者不在此限。 三、符合减免资格者,因延长修业年限、重修及补修缴纳之学杂费,不予减免。 四、政府相关单位之学杂费减免及补助,同一教育阶段(同一年级)不得重复请领。 |
一、资格问题 注册组:分机3326 会计室:分机3153 二、教育部各类学杂费减免及教育部弱势助学金相关问题,生辅组:分机3522 |
减免金额 | 每人每学期减免学杂费新台币一万七千五百元(NT$17,500) | 会计室:分机3153 |
减免方式 | 由学生注册之学杂费缴费单迳予减免(项目:行政院减免学杂费) |
进修学制
项目 | 说明 | 问题谘询单位 |
减免对象 | 一、定额减免学杂费对象须符合以下资格: (一)本国籍学生。 (二)就读国内私立大专校院(以下简称学校)具有学籍之学生。 (三)于修业年限内之学士班(含二专、五专后两年及学士后学系)学生。 二、已获政府其他相关学杂费减免、补助或与减免、补助学杂费性质相当之给付者,不予减免。但获得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助学金者不在此限。 三、符合减免资格者,因延长修业年限、重修及补修缴纳之学杂费,不予减免。 四、政府相关单位之学杂费减免及补助,同一教育阶段(同一年级)不得重复请领。 |
一、资格问题 教务组:分机3712~3716 会计室:分机3153 二、教育部各类学杂费减免及教育部弱势助学金相关问题,学务组:分机3722 |
减免金额 | 每学时学杂费减免50%,一学期最高减免1.75万元。 | 会计室:分机3153 |
减免方式 | 由学生注册之学杂费缴费单迳予减免(项目:行政院减免学杂费) |